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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越南總稅局2024227684/TCT-DNNCN號公文回覆越南SumiRiko責任有限公司與越南永福省稅局,有關個人在外國所繳交各項強制保險費用款項,在計算越南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時可扣除問題,翻譯內容如下:

「對於在外國繳交之各項強制保險款項的相關個人所得稅政策,2023/12/29日,總稅局已有6002/TCT-DNNCN號公文回覆越南SumiRiko責任有限公司,以公司在2024/01/092024/0101 SRK-V-ACC號公文的說明基礎上,有關個人在外國所繳交各項強制保險款項,總稅局有意見如下:

1. 關於個人所得稅

- 2013/6/27số 65/2013/NĐ-CP號議定第6條第1款規定:

6. 對於經營收入,薪資、工資收入的計稅所得

1. 對於經營收入,薪資、工資收入的計稅所得,可以本議定第7條及第11條規定之經營、薪資、工資的應稅所得減去(-)以下各款來確定:

a) 對於所繳交社會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部分行業、職業應參加強制保險、自願性退休基金之職業責任保險的各款。

本款規定之繳交自願性退休基金金額,可自計稅所得金額中扣除,最多不逾一百萬越盾/(12百萬越盾/),按財政部的指引。

假如個人在越南居住但在外國工作,在外國有經營、薪資、工資收入,按當地國規定已參加並繳交各項強制保險款項,個人所繳交各種此類保險如社會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對於部分行業、職業應參加強制保險的職業責任保險,則當確定經營、薪資、工資計稅所得時,可自應稅收入中扣除該各項保險費。

- 財政部2013/8/15111/2013/TT-BTC號通知第9條第2款指引:

9. 各項減除款

2. 減除各項保險、自願性退休基金款項

a) 各繳交保險款項包含:社會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對於部分行業、職業應參加強制保險的職業責任保險

...

c) 外國人是在越南的居住個人,越南人是居住個人但在外國工作,在外國有經營、薪資、工資收入,按居住個人所屬國籍之當地國規定或依照越南法律規定而工作,已參加並繳交各項強制保險款項,如社會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職業責任保險及其他各項強制保險款項(如有),則當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可自經營、薪資、工資應稅所得中扣除該各項保險費用款。

外國人及越南人個人有參加並繳交上述在外國的各保險費款,將可在年度內(如有證明)自收入中暫時減除以扣減稅額,並且如果個人按規定執行稅務決算將可按正式金額計算。假如沒有證明供年度內暫時減除,則將在稅務決算時一次性減除。

- 財政部2013/8/15111/2013/TT-BTC號通知第1(已經由119/2014/TT-BTC號通知第2條修訂)規定:

1. 納稅人

確定納稅人的應稅收入範圍如下:

對於居住個人,應稅收入是發生在越南領土內及外的收入,不區分所得支付與收受地方。

對於非居住個人,應稅收入是發生在越南的收入,不區分所得支付與收受地方。

2. 關於社會保險

- 2018/10/15143/2018/NĐ-CP號議定,第1條及第2

1. 範圍定義

本議定規定對於勞動者是在越南工作的外國公民,有關社會保險法及勞動安全、衛生法的細節。

2. 適用對象

1. 勞動者是外國公民在越南工作,當有由越南有權主管機關核發之勞動工作證或行業證書或行業證明,並與在越南的勞動使用者有不確定期限之勞動合約,1年以上確定期限之勞動合約時,屬強制參加社會保險對象。

2. 按本議定規定,本條第1款規定之勞動者不屬於強制參加社會保險對象,當屬於下列各情形之一時:

a) 按政府20162311/2016/NĐ-CP號議定,有關外國勞動者在越南工作之勞動法典部分條文施行細節規定的第3條第1款,所規定的企業內部調轉;…”

- 152/2020/NĐ-CP號議定(代替11/2016/NĐ-CP號議定),第1條、第2條及第3條規定:

1. 範圍定義

本議定規定有關外國勞動者在越南工作,及聘用、管理越南勞動者替在越南的外國組織、個人工作,按照勞動法典之下列各條、款:

2 . 適用對象

1. 勞動者是外國公民進到越南工作(此後簡稱為外國勞動者),按下列各形式:

...

b) 企業內部調轉;

3. 字詞解釋

1. 企業內部調轉之外國勞動者,是一家已在越南領土上成立商業據點之外國企業的管理者,行政經理,專家及勞動技師,企業內部中暫時調轉到越南領土上的商業據點,並在至少連續12個月前已經由外國企業聘用。

根據上述各規定,假如Kimata Shigeo先生是在越南的居住個人,按企業內部調轉勞動決定派遣到越南工作,在外國有薪資、工資收入,按個人所屬國籍之當地國家的規定,已繳交各項強制保險費用款,等同於按越南法律之規定的各項強制保險費用款,則當在越南確定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時,可扣除該各項保險費用款。

(最後兩段省略)

2023/12/29日總稅局曾有6002/TCT-DNNCN號公文回覆這家越南SumiRiko公司,但是那公文結論是個人在越南境外所繳交的強制保險費用是不可在計算越南個人所得稅時扣除,而這個公文算是補充法理內容及修正6002/TCT-DNNCN號公文的結論。按照這個公文的內容來看,如果要將個人的越南境外強制保險費用拿到越南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扣除,有幾個重點必須注意:

1. 外國勞動者必須是由外國母公司調派到越南子公司任職的情形,同時必須具有越南工作證及個人與外國母公司簽訂的聘僱合約,並且員工必須是已經在外國母公司任職連續12個月以上,這種情形下個人在外國所繳交的強制保險費用才是可扣抵的情形。

2. 在每季計算個人所得稅暫繳時,必須要有證明能夠證明個人在外國有參加與繳交外國強制保險費,才能在暫繳計算時扣除保險費用,假如缺少證明的話則不能扣除,最多只能在年度稅務決算時一次性扣除整年的費用金額,而且如果是繳交自願性退休基金的情形,扣除金額上限是每月一百萬越盾,一年一千兩百萬越盾。但是年度稅務決算時,假如依然沒有提供證明的話,日後稅局查核會不會要求補充提供,這點尚有疑義,所以,假如無法提供證明的話,最好還是不要扣除較好;另外要注意一點,所有要在越南使用的外國文件都必須經過越南領事合法化程序,未經合法化的文件則不被承認為可使用的合格文件。

3. 假如外國勞動者是由外國母公司調派到越南子公司任職,並在越南居停留183天以上(183),那麼稅法上是屬於越南居住人身分,按照越南個人所得稅法規定,不論越南境內或境外的收入都要合併在越南當地申報及計算扣繳應繳稅額(如有)

4. 依照143/2018/NĐ-CP號議定規定,當外國勞動者是由外國母公司調派到越南子公司任職的情形,則不屬於強制參加社會保險的對象,因此,外國勞動者可不參加越南子公司的強制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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