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越南財政部2013年4月25日公告45/2013/TT-BTC號通知,指引固定資產管理、使用及提列折舊制度(HƯỚNG DẪN CHẾ ĐỘ QUẢN LÝ, SỬ DỤNG VÀ TRÍCH KHẤU HAO TÀI SẢN CỐ ĐỊNH),其中第二章有關固定資產管理之規定(Chương II: QUY ĐỊNH VỀ QUẢN LÝ TÀI SẢN CỐ ĐỊNH),第3條第1款規定對於固定資產的標準及識別,如下:
Điều 3. Tiêu chuẩn và nhận biết tài sản cố địn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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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越南總稅局2024年4月9日1442/TCT-CS號公文回覆越南興安省稅局,有關企業分支機構之虧損移轉相關問題,摘錄翻譯內容如下:
「總稅局收到興安省稅局2024/2/20日703/CTHYE-TTHT號公文,有關對於分支機構之虧損移轉活動的企業所得稅(TNDN)政策。關於此問題,總稅局有意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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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越南總稅局2024年3月27日1217/TCT-CS號公文回覆越南諒山省稅局,有關增值稅退稅後檢查發現問題,翻譯內容如下:
「總稅局收到諒山省稅局2023/12/07日1971/CT-TTKT號公文,有關稅務政策問題,關於此問題,總稅局有意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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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20/12/23日寫過一篇「越南稅法規定企業費用不可扣除之情形(8)」的文章,內容就有翻譯及說明越南財政部2015年6月22日公告96/2015/TT-BTC號通知第4條,修訂、補充78/2014/TT-BTC號通知第6條,指引有關企業所得稅相關支出款項規定,其中第2款規定當確定企業所得稅時,各項不可扣除費用款的情形,在這些規定之中,2.15點就有明確說明當企業向個人租用資產時所支付的水費、電費,如要認列作為企業所得稅可扣除費用所必須具備的必要文件與證明。
現在我再將96/2015/TT-BTC號通知第4條第2款2.15點規定列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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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政府在2023年6月30日,依照越南國會2023年6月24日第101/2023/QH15號決議案,頒行第44/2023/NĐ-CP號議定,有關減少增值稅稅率政策規定,如下:
Điều 1. Giảm thuế giá trị gia tă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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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越南河內市稅務局2023年4月6日19294/CTHN-TTHT號公文回覆越南20Microns責任有限公司(Công ty TNHH 20 Microns Việt Nam),對於有關出口活動開立發票時點的疑問,摘要翻譯公文內容如下:
「回覆越南20Microns責任有限公司(此後稱為公司)01/2022/CV-MC號公文,有關對於出口活動開立發票時點問題,河內市稅局有意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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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目前享有投資優惠的法令基礎是依據2015年11月12日政府118/2015/NĐ-CP號議定,投資法部分條文細節規定及施行指引,其附錄一所列投資優惠行業、職業項目(DANH MỤC NGÀNH, NGHỀ ƯU ĐÃI ĐẦU TƯ),項目清冊如下:
A. NGÀNH, NGHỀ ĐẶC BIỆT ƯU ĐÃI ĐẦU TƯ 特別投資優惠行業、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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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目前享有投資優惠的法令基礎是依據2015年11月12日政府118/2015/NĐ-CP號議定,投資法部分條文細節規定及施行指引,其附錄一所列投資優惠行業、職業項目(DANH MỤC NGÀNH, NGHỀ ƯU ĐÃI ĐẦU TƯ),項目清冊如下:
A. NGÀNH, NGHỀ ĐẶC BIỆT ƯU ĐÃI ĐẦU TƯ 特別投資優惠行業、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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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8年9月12日,越南政府公告了第119/2018/NĐ-CP號議定,內容是有關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時使用電子發票規定,強制公司型態、合作社、私人行號等多數營業型態應使用、開立電子發票,因此,各位必須先對此一規定內容有所認識,並為使用電子發票做好因應及準備。
首先,要先了解哪些對象是必須使用電子發票,依據第2條第1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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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是外匯管制的國家,對於越南境內使用外匯是有限制的,而且不是光只有貨幣使用有限制,它的法令對於合約、協議、報價等文件內容,除了在特許情形中可使用外幣單位外,其餘情形都不能使用外幣單位,很多人對於此點不知情,以為合約、報價等文件使用外幣單位來計價或合算金額是沒關係的,實際上已經違反法令而不自知,因此,提供外匯管制的相關法令給各位參考、了解,避免觸犯。
依據現行越南法令對於外匯限制的規定,是在2013年12月26日越南國家銀行公告的32/2013/TT-NHNN號通知規定為主,其後又有2015年10月19日第16/2015/TT-NHNN號通知及2019年3月29日第03/2019/TT-NHNN號通知(2019年5月13日生效)修訂、補充32/2013/TT-NHNN號通知部分條文,依據32/2013/TT-NHNN號通知第3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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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南多數外商都是以出口活動為主要,因此,在申報越南增值稅及企業所得稅時,都需要申報出口營收金額,但是出口主要都是外幣金額,而申報稅務時須以越盾申報,因此外幣換算越盾的匯率就會產生問題,以往越南稅法規定是以出口報關單上的申報匯率為依據,但是2014年公告第200/2014/TT-BTC號通知規定後,自2015/1/1開始,出口營收換算的外匯匯率依據就不是出口報關單上的匯率了,必須是以企業有開立銀行帳戶的銀行買價匯率為依據,但是這樣一來也有問題,因為企業開立帳戶的銀行不只一家,那麼該用哪家銀行為準?因此,在2015/2/27公告的第26/2015/TT-BTC號通知規定裡面又補充且明確規定,以企業有開立帳戶的銀行中任一家皆可,但是在通知中舉例又以有實際交易活動的銀行為主,意思是企業選擇有實際往來的銀行為匯率依據是比較適當,例如出口收款的銀行或者是繳交稅款的銀行。
在規定中,出口營收認列的時間點是以出口報關程序完成的時間為準,因為有時出口申報是今天但是海關局核准是明天,那麼就要以海關局核准出口申報的日期為準,然後以核准日的銀行買價收盤匯率為換算依據,依此來申報出口營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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