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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越南總稅局2024491442/TCT-CS號公文回覆越南興安省稅局,有關企業分支機構之虧損移轉相關問題,摘錄翻譯內容如下:

「總稅局收到興安省稅局2024/2/20703/CTHYE-TTHT號公文,有關對於分支機構之虧損移轉活動的企業所得稅(TNDN)政策。關於此問題,總稅局有意見如下:

- 在政府2013/12/26218/2013/NĐ-CP號議定第7條及第20條第3款規定:

7. 虧損確定及虧損移轉

1. 計稅期內發生虧損是按本議定第6條第1款規定之公式,未包含自之前各年度可結轉之虧損款項的計稅收入,所結算而確定的負(-)差異金額。

2. 企業有虧損則可移轉虧損到下年度,此虧損金額可扣除於應稅收入。計算可移轉虧損期間連續不逾5年,自虧損發生年度的接續下年度起計。

3. 不動產轉讓,投資計劃轉讓,投資計劃參加權轉讓(礦產探測、開採計劃除外)活動之虧損,在與此活動之應稅收入已執行扣抵,或按本議定第6條第2款規定扣抵虧損以後,如果仍有虧損,以及企業有自礦產探測、開採權轉讓活動之虧損,可移轉虧損至下年度與該活動之計稅收入扣抵,虧損移轉期限連續計算不逾5年,自虧損發生年度接續下年度起計。

….

現行企業所得稅法文本規定在企業情形(轉換企業類型,分離,分割,合併,合一)下之虧損移轉,而沒有規定獨立核算之分支機構情形下的虧損移轉,移轉虧損到附屬核算。」

假如企業的分支機構是屬於獨立核算盈虧情形,那麼即使年度虧損也是屬於分支機構的往後年度虧損移轉抵扣,而不能移轉到主企業的合併盈虧裡面。另外,企業年度虧損是移轉到往後五個年度,與應稅收入進行扣抵,然後再計算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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