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越南河內市稅局2024年3月6日10831/CTHN-TTHT號公文回覆南風Green股份公司,詢問有關在地進出口形式之外國承包商稅事項,翻譯全文(省略最後兩段)內容如下:
「回覆南風Green股份公司2024/2/23日01/CV-2024號公文詢問有關稅務政策,河內市稅局有意見如下:
- 根據財政部2014/8/6日103/2014/TT-BTC號通知,指引對於外國組織、個人在越南經營或在越南有發生收入,執行適用之稅務義務。
+ 在第1條第2款關於適用對象規定:
“本通知指引適用於下列各對象(除了如第一章第2條之情形以外):
...2. 外國組織、個人在外國組織、個人與在越南各企業間簽訂合約(除了加工及出口退還貨物給外國組織、個人情形以外)的基礎上,按在地進出口形式在越南供應貨物並在越南有發生收入,或是在越南執行配銷貨物,或是按各國際商業條款-Incoterms的交貨條件供應貨物,而銷售人承擔貨物進入到越南領土的相關風險。
例如1:
- 情形1:在外國的X企業簽訂合約,購買越南A企業的布匹,同時指定A企業交貨給越南B企業(按法律規定之在地進出口形式),X企業在X企業與B企業間簽訂的合約基礎上(X企業賣布給B企業),在越南有發生收入。
在此情形下,X企業按本通知規定是適用對象,且B企業有責任按本通知規定代替X企業申報、扣除及繳交稅額。”
+ 在第4條第2款關於納稅人規定:
“2. 按越南法律成立及活動之組織,按月南法律登記活動之組織,其他組織及生產經營之個人:在承包商合約或副承包商合約基礎上,購買勞務、貨物附帶勞務或在越南發生支付收入;按在地進出口形式或按各國際商業條款(Incoterms)購買貨物;在越南代替外國組織、個人執行貨物配銷、勞務供應(此後簡稱為越南方)包含:
- 可按企業法、投資法及合作社法成立之各經營組織;
...
按第一章第4條第2款指引,當清算給外國承包商、外國副承包商之前,納稅人有責任按第二章第3目指引扣除增值稅、企業所得稅金額。”
+ 在第11條關於在營收上按%比例之適用對象及條件:
“外國承包商、外國副承包商無法滿足第二章第2目第8條所列各條件,則越南方按第二章第3目第12條、第13條指引,代替外國承包商、外國副承包商繳交。”
根據以上各規定,假如外國組織在與越南的企業簽訂合約的基礎上,在越南按在地進出口形式供應貨物(除了加工合約以外)並在越南有發生收入,則屬於103/2014/TT-BTC號通知第1條第2款規定之對於外國承包商的稅務適用對象。假如外國承包商無法滿足103/2014/TT-BTC號通知第8條所列各條件之一,則越南方-按在地進出口形式購買貨物之組織,在清算給外國承包商之前,有責任按103/2014/TT-BTC號通知第4條第2款及第11條規定,代替扣除、繳交稅額。」
在103/2014/TT-BTC號通知規定了外國承包商稅的相關規定,明定只要外國企業在越南無任何營業據點,而在越南有發生收入,即屬於應扣除、繳納相關承包商稅項(包含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的適用對象,越南當地企業在支付相關款項給外國企業之前,負有責任代替外國企業扣除、繳交相關稅額後,才能匯出款項給外國企業。
其中要注意一點,「按各國際商業條款-Incoterms的交貨條件供應貨物,而銷售人承擔貨物進入到越南領土的相關風險」,例如按照國際商法Incoterms 2020版所訂的DAP、DPU、DDP貿易條件,假如外國賣方負有將貨物從越南港口運輸到越南買方指定地點的情形下,就有可能符合課徵承包商稅的條件。
另外,規定中沒有強制賣方必須承擔稅項,經由雙方協議後可由買方承擔相關稅項及稅額,但是應當在相關協議、合約文件中具體、清楚註明此一條件,如果未註明的情形下,一般是以外國賣方承擔稅項、稅額,而越南買方有責任代替外國賣方申報、繳交相關稅項、稅額,規定是以匯款給外國方當日起算10日內,經由網路線上申報並繳交稅額,同時,因為現在銀行負有責任檢查越南方是否有按稅法規定扣除、繳交相關稅額,在匯款給外國方前,銀行會要求越南方出具切結書,承諾會在日後補充提供申報、繳交稅額的證明文件給銀行。
最後,我再次重申承包商稅與進出口稅的不同,承包商稅是以外國企業在越南領土上有發生收入即屬課稅對象,不分別屬於關稅區或非關稅區,即使是在出口加工區內發生的收入也是必須課稅,可參考2021年9月3日「承包商稅與進出口稅的差異」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