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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海關總局202311175980/TCHQ-TXNK號公文,函覆越南光陽責任有限公司(Công ty TNHH Kwang Yang Việt Nam)有關供生產出口貨物之進口貨物的免稅事項,翻譯公文內容如下

「海關總局收到越南光陽責任有限公司(Công ty TNHH Kwang Yang Việt Nam)(此後稱為公司)PAKN.20231003.0061號公文,有關對於供生產出口貨物之進口貨物的免稅事項,關於此問題,海關總局有意見如下:

根據107/2016/QH13號出口稅、進口稅法第16條第7款,政府2016/9/1134/2016NĐ-CP號議定第12條第1款,經由2021/3/1118/2021/NĐ-CP號議定第1條第6款修訂、補充,供生產出口貨物之進口貨物可免進口稅的規定。

根據政府2016/9/1134/2016NĐ-CP號議定第12條第2款,經由2021/3/1118/2021/NĐ-CP號議定第1條第6款修訂、補充,為確定可免稅貨物之基礎規定:

“a) 納稅人在越南領土上之生產機構,對生產出口貨物機構、機器、設備具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納稅人按海關法律規定向海關機關執行申報關於納稅人之生產機構內的生產機構、機器、設備;接受委外生產、加工人之生產、加工機構,委外生產、加工之合約。假如納稅人不按海關法律規定之期限申報委外生產、加工機構,委外生產、加工合約,則只依海關領域中之規定被處以行政違反處罰。

納稅人按本條第1款規定交付進口貨物,供委託對生產機構內之生產機構、機器、設備具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其他組織、個人,進行再生產、加工,按以下各情形:

a1) 納稅人交付一部分或全部進口貨物供委託越南領土上其他組織、個人,再生產、加工一個或部分產品的工段,之後回收半成品以繼續生產出口成品,對於交付委外生產、加工之已進口貨物可免進口稅。

a2) 納稅人交付一部分或全部由納稅人自進口貨物生產之半成品,委託越南領土上其他組織、個人再生產、加工一個或部分產品的工段,此後回收半成品以繼續生產出口產品或回收成品用以出口,對於交付委外生產、加工供生產半成品的已進口貨物可免進口稅。

a3) 納稅人交付一部分進口貨物以委託越南領土上其他組織、個人再生產、加工產品全部各工段,此後回收成品以出口,對於交付再生產、加工之已進口貨物可免進口稅…”

1. 關於以確定可免稅貨物的基礎,建議公司研究政府2016/9/1134/2016NĐ-CP號議定第12條第2款,已由2021/3/1118/2021/NĐ-CP號議定第1條第6款修訂、補充之規定以執行。

2. 假如公司對越南領土上生產機構之生產出口貨物機構、機器、設備不具有所有權或使用權,或是交付全部進口貨物委託越南領土上其他組織、個人再生產、加工產品全部各工段,此後回收成品以出口,則不適用政府2016/9/1134/2016NĐ-CP號議定第12條第2款,已由2021/3/1118/2021/NĐ-CP號議定第1條第6款修訂、補充,以確定可免稅貨物之基礎的規定。

海關總局通知越南光陽責任有限公司知悉及執行。」

根據這封公文內容所提到的法令規定,有關來料加工、進料加工模式必須要注意的是:

1. 與外國方簽訂來料加工、進料加工的受託廠商,對於生產地點的生產機構、生產設備、機器等,必須要能證明具有所有權或使用權,例如對生產廠房具有建物產權或租賃使用權(如租用廠房進行生產時),對機器設備具有所有權或租賃使用權(如租用機器設備或售後租回時),都要具有相關證件或合約或其他證明文件,同樣地,委託第三方廠商進行再生產、加工時(即委外加工),受託委外生產加工的第三方廠商,也必須要具備此一條件,同時還必須具有委外加工合約。

2. 來料加工、進料加工合約及再委外生產加工的合約都必須向有管轄權的海關局辦理登記手續,具有保稅商品的進口、出口都必須依照海關規定手續辦理進出口報關程序,即使是將保稅商品轉移存放地點也是必須登記及辦理手續。

3. 委外生產加工只能是產品中一部分工段,不能將進口保稅商品(包含原物料、半成品、配件等)全部工段交由第三方廠商進行生產加工,然後再回收進行出口,因為這樣做法等同是貿易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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